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信息化建设,促进学校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充分发挥智慧校园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保障与支撑作用,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关于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信息化是指在教育过程中全面运用以计算机和网络通讯为基础的现代信息技术,促进教育全面改革,使之适应信息化社会对于教育发展的新要求。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智慧校园平台建设和应用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三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运用信息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管理效率和师生、校友、家长、社会公众对学校工作的满意度,全面提升学校的综合竞争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信息化工作,负责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各部门、单位在推进信息化工作中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以及考核机制;对学校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进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网络信息中心)、信息安全工作小组和信息化专家咨询小组。
第五条 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负责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根据学校的总体部署,执行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决议与决策。具体负责组织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各种标准的制定;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检查、落实、验收等工作;负责学校校园网络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负责智慧校园建设的总体协调与项目推进工作;负责各通信运营商网络进驻校园的归口管理,审批进驻方案,签订合作协议,监督协议执行情况。
第六条 信息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好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工作。小组成员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团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卫处和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小组对学校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各部门、单位的具体需求以及重大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和论证;对信息化建设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明确具体负责信息化工作的信息主管。负责本部门、单位业务系统的建设、推广和信息安全工作,做好相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执行工作,相关业务系统和网站建设与维护工作。
第三章 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智慧校园基础服务平台,校园网络基础设施以及各类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信息应用系统等。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在向学校提交本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前,应首先向信息办提出评估申请,填写《山东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评估表》(以下简称《评估表》,见附件),信息办负责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技术可行性组织评估。对于大型信息化建设项目,由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小组进行评估,提交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对于未提交《评估表》的项目,学校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 根据“硬件集群,数据集中,应用集成”的原则,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的网络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等硬件设施均需由信息办审批后方可安排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的建设或升级将实行项目管理制,由系统主管单位向信息办提出申请,学校信息系统分核心业务系统和非核心业务系统,核心业务系统包括智慧校园基础平台和为全校师生提供服务的管理信息系统;非核心业务系统是指局限于部门内部管理、独立性较强的系统以及专业工具软件等。信息办负责所有业务系统的论证与审批,参与核心业务系统的验收。
第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方应严格遵守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标准和要求,信息办负责检查指导和提供技术支持,协助进行信息系统的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形成的信息资源是学校的数据资源,建设方应提供必要的共享数据接口。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单位要做好资料归档工作,主要包括:需求分析报告、技术文档资料、测试报告、验收资料等。
第四章 基础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已建楼宇网络综合布线系统的维护和维修,楼宇汇聚设备的维护与更换由信息办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新建、扩建、大修楼宇的网络综合布线系统由信息办参与规划、立项、建设、验收。
第五章 信息标准和编码的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应符合国标或相关行业标准。学校自有标准由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落实相关代码的具体编制单位,对信息标准的编制过程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学号和工号是所有学生和教职员工在校期间的身份标识,单位编码是各单位在校内的身份标识,具有唯一性。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使用涉及个人基本信息和单位代码时,应直接向具体编制单位索取相应代码;各单位的应用信息系统开发,应将学号、工号、单位编码均设置为不可更改,所有个人信息均应以学号、工号作为主索引字段。
第二十一条 已开发的应用信息系统中,若所包含的信息编码与统一编制后的信息编码不一致,应使用统一编制后的信息编码替换其原有信息系统中的编码;新开发的应用信息系统必须使用统一的信息编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类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符合以上原则,不符合标准的信息系统,将不予验收,不准接入校园网。
第六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工作分为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和信息安全三个方面。网络安全是指校园网基础设施的安全;系统安全是指承载校内各种应用系统的服务器、存储以及系统数据的安全;信息安全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服务方式发布的各种信息内容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工作由信息化安全工作小组统一领导,按照“谁主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网络安全和系统安全;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网主页的信息安全;各部门、单位具体负责其主办网站的信息安全、业务系统权限管理、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信息办按照国家的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记录用户上网行为,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用户上网记录。
第二十六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加强对个人账号的管理,如因个人原因,将账号转借他人使用造成违法后果的,由账号所有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上网信息实行分类审核。在学校主网站上发布全校性重要信息必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方可发布;各部门、单位发布的信息由该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七章 信息化工作激励机制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考核范围,各部门、单位在每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中要明确信息化工作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考核,对在信息化建设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各党委、党总支。
山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