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山东理工大学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2-22浏览次数:4401


第一章    

第一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为加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三条 校园卡是由学校统一制作发放的唯一具有身份识别、消费、管理等功能的电子介质。

校园卡的制作、发放和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学校财产和信息安全,维护学校、商户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网络信息中心全面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建设与维护资金由学校专项资金提供。

第二章  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功能

第六条 身份识别功能,有关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与校园一卡通系统对接后,可以通过校园卡实现身份识别。

第七条 消费功能,校区内的任何一个消费网点按规定接入校园一卡通系统后,均可通过校园卡刷卡进行消费结算。

第八条 管理功能,有关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与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对接,通过校园卡完成报到注册、门禁管理等管理工作,提升学校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九条 功能扩展,有关信息管理系统可以与校园一卡通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拓展校园卡的应用范围。系统对接所需接口程序与费用由有关信息管理系统所在单位负责,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

第三章  校园卡的管理

第十条 校园卡分为职工卡、学生卡和临时卡。

职工卡封面印有持卡人的工号、姓名、单位等信息,长期有效。

学生卡封面印有持卡人的学号、姓名、专业班级等信息,同时具有学生证的功能,根据学制情况设置有效期。

临时卡封面印有持卡人的卡号、姓名等信息,只具有消费功能,如需开通其它功能需取得相关部门授权,并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有效期,到期后需办理延期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校园卡的办理

(一)职工卡

职工卡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和有关部门报到通知单到网络信息中心服务大厅办理。

(二)学生卡

批量办理:每年新生录取结束后,有相关部门配合网络信息中心共同完成信息采集、制卡及发卡工作。

个别办理: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和有关部门报到通知单到网络信息中心服务大厅办理。

(三)临时卡

 主要用于职工家属、短期培训班或社会用工较多的单位,办理时由相关部门统一填写《临时卡申请表》办理。

第十二条 职工卡、学生卡首次由学校免费发放,临时卡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取办卡工本费。

第十三条 校园卡充值,持卡人可以通过现金、圈存等多种充值方式进行充值。

第十四条 校园卡的延期

临时卡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由持卡人所在单位统一填写《临时卡延期申请表》办理。

第十五条 校园卡的注销

因调离、辞职、离职等原因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工,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的学生,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临时卡,网络信息中心将予以注销处理。

注销后的校园卡中的余额由财务部门单列科目存放,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有关信息的保存工作。

第十六条 校园卡的挂失与补办

()校园卡的挂失

校园卡遗失后,持卡人应及时挂失。持卡人可通过一卡通网站、圈存机、电话等方式挂失,也可以持本人有效证件到网络信息中心服务大厅办理。

 ()补卡

校园卡损坏或挂失后,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到网络信息中心服务大厅补办新卡,旧卡中的余额需在挂失72小时后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到网络信息中心服务大厅办理转账手续。

新发放的校园卡,若在6个月内出现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可免费更换新卡。

第十七条 校园卡的密码管理。校园卡设查询密码和大额消费密码,两个密码互相独立。

(一) 查询密码:即持卡人使用电话、网站、自助设备等进行挂失、查询时所需使用的密码。

(二) 消费密码与限额:在单次消费或日累计消费超过限额时使用,具体限额由网络信息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

第十八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提供网上个人账户信息和消费记录查询服务,查询网址: http://ecard.sdut.edu.cn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为校园一卡通系统交易资金开设一卡通资金专用账户,由专人负责校园卡交易资金结算工作,定期进行账目核对,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划拨资金。

第二十条 网络信息中心由专人负责校园卡交易资金结算工作,主要负责与计划财务处、银行、商户进行相关财务核对工作,提供相应报表,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一条 系统维护费的收取。凡是通过校园一卡通系统进行消费结算的商户需按刷卡消费额的5‰比例交纳系统维护费,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日常维护和运行。

第二十二条 商户不得脱机使用消费终端,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消费终端所属商户承担。

第二十三条 商户接入一卡通系统所涉及的工程施工和消费终端设备等费用由商户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执行。

 

抄送:各党委、党总支。

山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12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