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山东理工大学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2-22浏览次数:882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校信息化建设,规范各部门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切实发挥信息系统在我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信息系统是指校级信息化集成平台、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和信息类基础应用系统。

第三条网络信息中心作为学校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承担校内信息系统的管理任务,对校内单位开发、购买和使用信息系统承担管理和协调职能。

第四条 校内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或委托他人开发信息系统,按下列程序办理:

1.项目论证。各部门根据本单位建设要求,提出需求和可行性报告,报网络信息中心。网络信息中心组织专家对部门提出的报告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结果报分管信息化工作校领导审批。

2.项目招标。项目论证通过后,由招标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公开招标,确认项目开发单位,如为自行开发的系统则无须招标。

招标完成后,经学校授权由立项部门和开发单位共同签订技术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3.项目开发。立项部门和网络信息中心指定专人组成项目开发小组,负责项目开发和实施的全程监督与管理。

4.系统测试。由立项部门、网络信息中心、开发单位共同组成系统测试小组对系统进行测试,形成测试报告。

5.项目验收。系统正式运行后,由网络信息中心组织专家对系统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6.应用推广。立项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包括用户培训、制定相关管理规范等。

7.资料存档。立项部门向开发单位索取相关文档交网络信息中心存档,包括:系统设计书、技术报告、源程序、使用手册(安装手册、系统管理员手册、用户手册)、测试报告等。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可根据需要购买信息系统,按下列程序办理:

1.项目论证。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网络信息中心提交购买信息系统的申请。网络信息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结果报分管信息化工作校领导审批。

2.项目招标。项目论证通过后,由招标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公开招标,经学校授权由该部门和中标单位签订购买合同。

3.系统测试。系统部署后,由立项部门、网络信息中心、供应商共同组成系统测试小组对系统进行测试,形成测试报告。

4.应用推广。立项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包括用户培训、制定相关管理规范等。

5.资料存档。系统涉及的相关文档交网络信息中心存档。包括:系统设计书、源程序(合同中同意交付的)、使用手册(安装手册、系统管理员手册、用户手册)、测试报告等。

第六条 职能部门接到上级部门下发的信息系统,应及时将系统相关材料(系统设计书、使用手册等)报网络信息中心备案。

第七条 校外单位资助校内部门开发的信息系统,开发完成后应及时将系统相关材料(系统设计书、测试报告、使用手册等)报网络信息中心备案。

第八条 校内各部门自行开发、委托他人开发以及校外单位资助开发的信息系统,要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开发,购买的信息系统必须要求开发方做好信息系统与公共数据库系统的接口,确保校内系统的互通和数据的共享。

第九条 校内各部门自行开发、委托他人开发以及校外单位资助开发的信息系统,如需购置硬件设备,按有关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如有违反本规定,网络信息中心将书面通知整改,未按期改正的,学校视情节轻重追究所在部门信息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11日起执行。


抄送:各党委、党总支。

山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1223日印发